补充规定
一、供方提供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高炉干渣给需方。
二、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三、需方违约本协议约定,造成供方损失的,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有违反下列条款的情况均属于违约行为,将没收需方全部的投标保证金,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以后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有固废的招标资格,同时供方有权处置余下的标的物或另行组织招标。
1、需方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与供方签订销售协议。
2、本次合同保证金除招标保证金3万元转为合同保证金外,再追加3万元合同保证金。合同保证金共计6万元。
3、需方必须在签订销售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个月的大致货款5万元,以后每月20日支付次月货款。如需方逾期交款,每延期一天,招标方将从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依此类推;且由于需方逾期交款造成无法提货,由此对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大于违约金的,招标方有权继续向需方追索并要求其赔偿损失。需方须在次月的第三工作日前补足3万合同保证金。
4、招标物资的运输由需方负责委托,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自行承担。招标物资必须用船直接从码头装运到需方场地,不准在上海宝山地区落地。物资装运时间按渣土处置规定执行,在装运过程中,需方必须严格遵守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和宝钢发展有限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防止装运过程中的飞扬、散落。违者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5、在接到供方要求提货指令的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及时将标的物装运出厂区。逾期提货、经两次催告后仍未提取的,如销售方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销售方有权继续向成交方追索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6、中标方在处置过程中,受到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相关部门的投诉,并收到相关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每发生一起,从合同保证金中扣除10000元,并在次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补足3万合同保证金。
7、招标方视生产和场地情况要求中标方组织装运出厂,中标方须服从招标方的安排。
8、结算方式和数量:每月实际数量根据磅码单,按实结算。
9、中标方每月第三个工作日之前与招标方核对当月磅码单数量。
10、中标方必须当日提货当日装船离沪,在船运离沪时,提前通知招标方,招标方派人至码头监督标的物及时下船,同时中标方须提供申报作业联系单、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其中之一的复印件和影像件。
11、乙方如将中标的物资转包给其他供应商(第三方)处置,则该供应商(第三方)应具备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环评报告,并提交备案。如该供应商(第三方)无相关处置资质则,甲方将通过法律渠道追究乙方责任,并取消乙方资格。